以辦理青年輔導事務為目的,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,經審查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,其中所捐助設立財團法人之財產總額,須達足以辦理目的事業所需經費之金額,且其財產中之現金不得少於新臺幣五百萬元。可提供青年更多的參與管道與機會,增進青年的相關能力,並可以民間團體的力量,延伸本會服務青年的目的與宗旨。